法治日报:打破“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错误认识

法治日报:打破“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错误认识

范三覃 2025-02-25 行业报 10 次浏览 0个评论

□ 陈庆安

一起普普通通的交通肇事案(详见:司机开车撞死人,为何无刑责?" 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 " 审理始末),缘何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处理结果的高度肯定?因为其判决结果与 " 弱者有理 " 的社会固有思维相去甚远,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对本案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于法有据。

好的判决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离开法律规定的判决,无论效果多好,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为一般主体,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行人周某刚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完全符合刑法规定。

道路交通类案件的办理,无论是民事、行政类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一直都被认为相对复杂。但事实上,在道路监控已经普及的情况下,很容易还原案件发生经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很难平衡法理和情理。社会普遍认为,相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行人是道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应当进行特殊保护。但是,这也造成了一些认识误区,把立法和司法对行人的特别保护视为一种 " 靠山 ",形成了 " 我是弱者我有理、弱者可以免责 " 的错误认识,甚至导致 " 碰瓷 " 现象,这显然不利于行人培养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

我国的法律当然保护弱者,无论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提供了专门的保护。但是,法律同样要求所有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不能为了保护弱者而纵容违法行为。例如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部分也强调过错责任,即使行人是弱者,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判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判案,敢于打破错误的习惯性思维,不和稀泥,不惧怕当事人可能的无理取闹,不惧怕可能的舆论指责和社会争议,体现了法官的担当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在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下,尤为难得和珍贵。

一个好的判决,胜过几百条法律。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法治进步的很多都是有影响力的个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也特别注重 " 判决一案、治理一片 " 的法治教育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设施已经非常发达,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大幅提高。但是,很多人依然错误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构成,因而疏忽了对道路交通法规的遵守,行人违章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治理顽疾,因为行人违章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如果法律一味保护弱者,不追究其违法责任,可能导致更多人无视交通规则,反而增加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风险。因此,法律必须在保护和责任之间找到平衡。

本案的判决,是对全社会进行的一次普法教育,有利于全民交通法规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培养,有利于安全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建设,更有利于对作为 " 弱者 " 的行人的保护。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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