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命关天》|以“活”的制度史写清代的刑部

答辩·《人命关天》|以“活”的制度史写清代的刑部

竹子里有 2025-02-15 简单报 16 次浏览 0个评论

【按】“答辩”是一个围绕文史类新书展开对话的系列,每期邀请青年学者为中英文学界新出的文史研究著作撰写评论,并由原作者进行回应,旨在推动文史研究成果的交流与传播。

本期由中国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郑小悠与两位青年学人共同讨论其专著《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1644-1906)》(上海人民出版社|世纪文景,2022年10月)。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张欢的评论文章。

近几十年来,清代法制史研究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形成了一批标志性的研究学人和研究成果。作为清代最重要的司法衙门,刑部自然成为学者们的论辩焦点,但尚未有系统性的专著问世。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郑小悠博士的《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1644-1906)》一书从清代刑部的制度设计和政务运作出发,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地探讨清代刑名问题,不仅揭示出刑部这一机构自身的历史变迁,而且从总体上把握刑部对于王朝统治的重要意义。

正如作者在绪论中所述,“具体来讲,就是在写作中,叙述清代的人、事、制度,应当尽量客观地还原历史场景,剖析历史问题。但在评述清代的人、事、制度时,也可以结合现代法学观念与制度,对比思考其共性与个性,及产生这种共性与个性的原因”,这一做法突破了学界传统上将现代法学研究方法机械套用于清代刑名问题研究的固有思路。具体来说,全书由五章组成,各章叙述既围绕特定主题展开又尽量遵循时间脉络,因而兼具历史感与理论感。

第一章从制度史范畴论述清代刑部的地位与职权。首先,作者指出刑政与清朝政治合法性建构密切相关,这一认识超越了从“治理”层面理解刑政的一般性观点,而是将刑政拔高到“统治”层面进行理解,凸显其对于国家治乱兴衰的重要意义。同时作者注意到清代刑政在实践层面必须在强化国家权力、维持社会秩序,与控制资源投入、减少运行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点。接着,作者讨论清代“部权特重”格局的形成及其对于司法体系运作的意义。不同于明代三法司相互制衡的权力格局,清代大理寺、都察院事权被极大削弱,它们仅作为死刑案件的会稿衙门,辅助刑部工作。同时,刑部又从地方督抚手中收回两件大事的主导权:一是由刑部取代督抚主导秋审,二是将充军、流刑和涉及人命徒刑的定谳权从督抚改归刑部。这些变化的直接后果就是清代刑部成为名副其实的“天下刑名之总汇”。最后,作者指出清前期的刑部运作多有弊端,影响刑部职权的正常履行,从而引发一系列改革举措。康熙朝在制度层面做得比较有限,而雍乾两朝的改革逐渐朝着纵深发展。

第二章讨论以刑部为中心的清代司法体系的政务运作。在“部权特重”的体制下,刑部必须使用更高效的行政技术以履行自身职责。因此,行政运作的全面制度化、专门化,是刑部在雍正朝以后始终致力之事。首先,作者指出地方刑案覆核流程包括文书到部、刑部主稿与法司合议、死刑案件的上奏与批答、地方错案的驳回与惩戒等四个环节,其中刑部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次,作者指出刑部对于现审案件的掌控更为直接有力,这些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京师地区的移送案件,二是政治性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刑案。最后,作者提到清代的死刑监候案件分为定案与秋审两个阶段。相较于地方秋审,中央秋审的程序要复杂、严谨得多,大致分为刑部核拟、九卿翰詹科道会议、皇帝勾到三个阶段。其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是刑部核拟阶段。根据作者的观点,秋审的作用不仅在于“覆查”更是体现“衡情”价值。

在接下来的两章,作者的论述重心由制度转向个体,讨论司法官员在刑部专业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第三章对于刑部官员类型及其权力关系有着深入阐述。首先,作者指出司官是“天下人命系于刑部之一官”,他们所做的工作,即对外覆核各省送来的咨、题、奏稿,对内当堂审理案件,是刑部政务中最核心、最基础的部分。在雍正朝以后,刑部司官大多在本部升迁流转,任职时间一般比较长,而且他们的来源也较为复杂,既有正途出身的进士、举人,也包括花钱捐来的贡生、监生。此外,在“缺”和“差”的双重作用下,司官在刑部内的地位赫然分为两个阶层:一部分有缺有差,仕途十分顺遂;另一部分则是数十年无缺可补,求一帮稿而不得。接着,作者讨论刑部的部务决策者,即堂官。清代刑部形成“法律知识主导权力运作”的局面,是以乾隆中期堂官人选的变化为基础的:从以开坊翰林为主变成翰林与本部原任秋审处司官并重,且“当家堂官”的人选一定来自原任秋审处司官。此外,刑部长期设有“管部大学士”一职,但他们的权力在嘉庆朝以后被逐渐虚化,从而有利于刑部政务运作的专业化。最后,作者讨论刑部内部的官吏关系、堂司关系与满汉关系,认为这三组关系对于政务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重点讨论刑部官员的法律专业化训练及其后果。首先,作者指出刑部官员的法律专业学习主要源于刑部工作的便利条件:一是刑部官员的工作内容始终一致,且工作、生活中分心处少,便于新官心无旁骛读律。二是刑部官员见识的案件最多、最复杂,新官采取“日治案牍夜读律”的方式边做边学。三是刑部的激励机制和竞争环境激发司官们学习律例的积极性。长期的法律专业学习使得刑部官员逐渐成长为律学专家,他们出版的律学著作在清代法律知识的传播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各地官员、幕友等法律工作者学习法律的教材。其次,作者指出刑部官员的自我期许与外部评价之间存在着较大落差。刑部官员往往兼具儒生与文法吏双重身份,他们必须找到两种身份的内在共同点,运用儒生的理念,在文法吏的位置上实现政治理想。然而,这种独特经历是那些没有直接接触过刑名事务的士大夫所不具备的,因此后者往往对刑部官员持有“苛刻”“严厉”的刻板印象。最后,作者以刚毅、赵舒翘、沈家本三人为例,探讨刑部法律精英在晚清末世的历史抉择和人生机遇。

第五章旨在分析刑部与地方政府、中央机构,乃至皇帝之间的互动关系。首先,作者指出刑部对于地方刑名事务的影响主要以“部驳议处”制度的形式展开。在咸丰朝以前,刑部对于地方督抚占据绝对优势,体现在前者对所核刑案准驳的建议权以及对各级承审官员议处的建议权两方面。太平天国军兴以后,“就地正法”被迅速全面推开,大量刑案被地方官自行解决,刑部的司法权力于是被大大剥夺。其次,作者指出清代中央层面参与刑名事务的机构虽然很多,但刑部在实际政务运行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相较于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在制度、专业和政治层面均占据优势地位。九卿翰詹科道会议也可参与刑名事务的讨论,但它们对于刑部的影响力非常有限。此外,皇帝有时会钦点亲王、大臣数人与刑部会审某些案件,但多数案件的主动权仍掌握在刑部手中。最后,作者注意到皇帝是清代刑名体系的最后环节。执法的宽严往往与皇帝的个人执政风格密切相关,呈现出皇权主导下刑罚的“世轻世重”特征,而且皇帝在政治类案件和普通刑名案件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皇帝这一角色的优点在于利益超脱,在理论上是“道”的天然代表,现实中又受到时代价值观和官僚制度的软制约。但同时,拥有生杀大权的君主如果一意孤行,就难以被其他力量硬性制约。

从全书的章节布局可知,作者虽以刑部为论述中心,但研究触角延伸至清代官僚体系的各个方面,很好地遵循了“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的历史研究原则。在笔者看来,作者的研究思路与邓小南提出的“走向‘活’的制度史”这一说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根据邓氏的观点,制度史研究应当重视“过程”与“关系”,即探求制度的发展变迁和相互关系,从而突破有关官僚政治制度的静态和孤立的观点。 这一说法自提出以来便受到学界的热络回应,不过大多数学者在研究制度史时仍然无法摆脱固有范式。令人欣喜的是,郑小悠博士对于刑部的制度史研究很好地把握了“过程”与“关系”这两大“活”的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清代官僚政治制度提出了一些新观点。

首先,该书的研究时段始于1644年(清军入关)迄于1906年(预备立宪),对于清代北京刑部在260余年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长时段”和“动态化”考察。这项研究本身具有很大难度,不仅要求研究者对于清代历史具有总体性认识,还要求研究者敏锐把握关键历史节点对于清代司法制度形成与变迁的重要意义。根据作者的观点,清代刑部的历时性发展体现出多种演变过程相互交错的复杂特征,这些过程涉及诸多方面、起讫点不一、内容性质各异,共同塑造着以刑部为中心的清代司法制度。作者注意到清代“部权特重”的格局形成于顺康年间,主要是清初在前朝基础上进行改革的结果,这一过程充满着政治斗争与权力博弈。通过削弱大理寺和都察院的事权以及从地方督抚手中收回司法裁决权,刑部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实现全面扩权,从而建立起“天下刑名之总汇”的地位。同时,作者指出“部权特重”的格局进一步推动刑部的一系列改革,而这些改革大体上朝着制度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到了乾隆年间,刑部已经形成“法律知识主导权力运作”的局面,从而有利于刑部在清代刑名事务中发挥中枢作用。此外,作者注意到晚清政局变动对于清代司法实践造成的冲击,最突出的例子莫过于战争情势下产生的“就地正法”这一权宜性举措被各级地方政府滥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刑部对于地方刑名事务的话语权。由此可见,作者认为清代司法制度的变更是多种演变过程叠加与交互的产物,这些过程或与王朝更替同步,或乃局势变化所致,它们背后的驱动因素非常多元,而且起作用的时间前后各异。

除了“过程”因素外,“关系”因素同样受到作者的重视。在作者的笔下,刑部并非是一个孤立封闭的官僚机构,它不仅与其他机构之间存在着外在关系,而且刑部内部也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制度性与人情性关系,正是这些内外关系共同影响着以刑部为中心的清代司法制度的变迁。一方面,刑部与许多官僚机构之间存在着外部关系。比如,刑部与大理寺、都察院虽并称为“三法司”,但前者由于拥有主稿权而在合议中占据主导地位。再者,包括宗人府、理藩院、内阁、军机处等在内的一些中央机构也会参与到刑名事务当中,但它们无不与刑部发生工作关系,从而使得刑部对于刑名事务的影响力无处不在。此外,刑部与地方机构的工作关系大体上也有利于前者,刑部不仅拥有驳回地方错案的权力,而且还可以弹劾地方失职官员。在某种程度上,刑部的主导地位正是在与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外部关系中确立和巩固的。另一方面,作者注意到刑部的内部关系对于清代司法体系的运作同样意义重大。根据作者的看法,刑部内部存在着官吏关系、堂司关系与满汉关系这三组关系,它们的历史演变对于刑部的“专业化”和“制度化”发展意义重大。其中,官吏关系的主导权在于“官”,“吏无脸”是刑部行政中的突出特点。堂司之间既有人情关系,又有专业关系,二者是同时出现、并行不悖的。此外,满汉关系随着时间推移变得愈发不重要,专业(而非民族)认同才是决定部内政务运作的主导因素。

通过刻画和厘清上述“过程”和“关系”因素的相互作用,作者勾勒出清代刑部的“活”的制度史,对于我们深入理解清代刑名体制的历史变迁大有裨益。该书的另一大优点在于理论与经验之间的深层次对话。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教授黄宗智指出史学研究“一方面要搜集并精确掌握相关经验材料,尽可能是新鲜的资料,另一方面,要精确掌握现有相关理论”。但是大多数史学研究往往偏废于一头,它们要么拘泥于经验证据的考辨,从而造成知识生产的碎片化。一些研究则是过于追赶理论风潮,以致于出现“史论不分”甚至“以论代史”的现象。对于这种研究倾向,作者在全书开篇就提出严肃批评,尤其指出生搬硬套现代法学研究方法是断不可行的,这主要是因为源于西方实践的理论和概念往往与清代历史事实格格不入。因此,作者提出应当对清朝司法实践进行情境化还原,并据此判断相关理论和概念的适用性和解释力。以下仅举一例略作说明。作者注意到西方“新清史”学派对于传统清史研究多有批判,双方分歧聚焦于对清代满汉关系的理解。“新清史”学者十分强调清朝的“满洲特性”,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汉化”观点持反对立场。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清代满汉关系?清朝究竟是一个“内亚帝国”还是一个“中原王朝”?这方面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从法制史视角审视“新清史”观点的著作还是比较少见,作者的研究可谓是一个典范。通过历时性考察清代刑部官员的民族属性及其政治影响,作者指出满汉关系对于刑部政务运作的影响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在清初满汉隔阂较深的情况下,满洲官员在重大案件上对部内权力形成绝对控制。随着满汉对立心态的日益削弱,民族认同不再是主导性因素,法律专业水准较高的汉族官员在部内的话语权逐渐提升,他们在晚清更是成为部内政务的实际主导者。作者据此指出“新清史”理论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总体上非常偏颇,不利于我们正确认识清代的国家性质和民族关系。应当说,这一结论是理论与经验深度对话的产物,基本上是符合清代历史事实的。

此外,作者的写作方式生动活泼,历史叙事的故事性很强,让人不忍释卷。比如,作者在讨论刑部司官群体的分化问题时,便引用贾树諴、斌良这两名司官的诗作。从两首诗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书写者的心境落差,胜过平常的千言万语。众所周知,法制史著作往往比较艰涩枯燥,读者很容易迷失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名词之中。作者虽也大量征引法律文书,但辅以文人笔记等较为通俗易懂的材料,从而便于读者的理解和吸收。近些年来,史学界提倡历史写作应当集专业性与趣味性于一体,该书在这方面做的相当成功。

总的来说,该书在谋篇布局、史料运用、观点提炼等方面都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称得上是清代法制史研究的一部力作。尽管如此,该书对于一些问题的讨论仍有发展空间。首先,作者主要关注清代命盗重案,正如《人命关天》这一书名所明确表达的。这一研究取向本无可厚非,因为处理地方命盗重案是刑部工作的重要方面。但另一方面,刑部对于地方细事案件就没有任何影响力吗?作者似乎秉持这一观点,该书第一章关于清代刑名体系有如下论述:“对于民众之间涉及户婚田土钱债方面的小矛盾,主要通过乡党宗族调解解决,即便一定要诉诸官府,也由州县官员依照情理调和劝谕了结,或是施以笞、杖薄惩,不必严格按照律例断拟,也不必解往上级衙门。”应当说,这一观点与学界传统认知大致相符,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近研究已对此观点提出质疑。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指出,清代地方官主要依靠《大清律例》——而不是通过行政处理或者居间调解——来裁决细事案件。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刑部对于地方细事案件至少具有间接影响力,因为刑部官员在制定、修改、解释法律方面享有很大权力。因此,我们在研究刑部的司法地位时,或许应当突破命盗重案的范畴,进一步考察刑部对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影响路径和作用方式。

除关注命盗重案外,该书论述的地理范围主要限于直省地区,对于边疆地区的司法问题讨论地不多。第五章仅简略提及刑部与理藩院的工作关系,并未系统考察刑部在边疆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因此一些结论与历史事实或有出入。比如,作者根据沈家本《刑案删存》中所载的两件刑案,提出刑部不直接与边疆官员(将军、大臣等)发生联系这一观点。同时,作者指出理藩院在边疆案件的审转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沟通边疆与中央的信息枢纽。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刑部的“刑名总汇”地位主要是就内地案件而言的,理藩院则是在边疆案件中发挥着更大作用。有别于作者的观点,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东平指出南疆驻防大臣与刑部之间存在着直接工作联系,前者要将南疆死刑案件分别咨送刑部与理藩院。而且,王氏认为理藩院在这些案件中发挥的实际作用相当有限,案件裁决权主要掌握在驻防大臣和刑部手中,这与作者对于清代边疆司法运作的理解亦有很大不同。 不过,我们尚不清楚王氏的观点是否也适用于蒙古、西藏等其他边疆地区。刑部在边疆案件中究竟扮演着何种角色?内地与边疆在司法运作方面有哪些共性与差异?厘清这些问题或许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刑部在清代刑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再者,该书关于清代民族关系问题的讨论亦有延伸性空间。作者主要从政务运作层面论述刑部满汉官员的司法权,并据此认为满汉关系呈现一体化发展趋势。在法律适用层面,满汉关系是否也呈现类似趋势?我们知道,《大清律例》对于满人(旗人)设有专门性条款(如“犯罪免发遣”),这些条例在有清一代是不断变化的,刑部官员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什么作用?此外,《大清律例》的某些条款是针对特定民族而设的,如有关回民结伙斗殴伤人案件的特别性处罚条款。而且,一些民族地区还有专门性法律(如《回疆则例》《理藩院则例》),它们与《大清律例》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这些问题对于深入研究清代司法体系与民族关系的相互作用有所裨益。在此基础上,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回应“新清史”的相关论点。

最后,该书的立论建立在批判现代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还原历史情境凸显清代司法实践的特殊性。正如笔者在上文提到,这一做法有可取之处,有助于我们立足于清代历史理解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但同时,作者似乎过于强调“中西差异”,往往从二元对立的话语模式出发讨论中国与西方在法律实践上的差异性。比如,第四章以“改革”、“保守”这类话语标签区分刚、赵二人与沈家本的政治立场,并据此讨论清末司法改革问题。在一项新近研究中,康奈尔大学教授杜乐试图超越“传统”与“现代”二元对立的传统思路,对于清末司法改革问题提出了一些新观点。 概括地说,“传统”与“现代”之间有何关系?这一问题对于理解中国在20世纪的历史转型意义重大。有关中国现代性问题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从法制史角度进行的相关讨论仍相当有限。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命关天》一书颇具创新性。

一部好书的作用不仅在于“授知”,更在于“启迪”。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作者关于清代刑部的精辟论断启发笔者作出上述延伸性讨论,这些讨论或有一定的猜测成分,其中不乏粗浅的观点,仅作为抛砖引玉之用途,供作者和学界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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